订婚接受彩礼,解除婚约需退还
文章分类:结婚 发布时间:2010-06-01 阅读: 272
现时,在农村不少地方还流传着男女双方通过订婚,进而确定婚姻关系的建立,然而,订婚时男方须向女方送入彩礼,当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,就会出现因退还彩礼发生纠纷。1月14日,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泥屯法庭就赵男与白女婚约财产纠纷,通过法庭的辩法析理,该案终于得到调解处理。
2009年3月,家住泥屯镇岔上村的赵男经人介绍与邻村的白女相识,首次见面双方都比较满意,随后便约定了订婚日期。在订婚时,赵男携带彩礼款20000元及烟、酒等贵重物品至白女家,并将其交给白女的父亲。订婚后,赵某与白某同居生活了十来天,后赵男觉得两人性格不合,便提出分手,要求白女退回20000元彩礼,而白女坚持要与赵某登记结婚,不同意退还彩礼。因双方对彩礼退还一事协商无果,赵男便诉至法庭。
该法庭经审理认为,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,即结婚自由。本案中,赵男不同意与白女结婚,白女强行要求与赵男结婚于法无据,也不能成为不退彩礼的理由。赵男因未与白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要求白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《婚姻法》的有关规定,故对赵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庭审中,经法院主持调解,赵男、白女自愿达成调解协议:
白女返还赵男15000元彩礼,并于当日履行完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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